1. 在新規程中,將叉車的定期檢驗周期由原來的1年調整為2年。
2. 目前叉車的定期檢驗周期已經是2年了嗎?新規程將于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目前進行定期檢驗的叉車的檢驗周期還是1年。
3. 叉車檢驗期滿前應該何時進行定期檢驗?《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4. 叉車超期未檢驗能使用嗎?《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如構成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違法行為,將受到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5. 新規規定,叉車應設置司機權限采集器,如果叉車未安裝安全監控裝置(司機權限信息采集器),或者安全監控裝置(司機權限信息采集器)失效,根據《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規程》(TSG 81—2022)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將判定該臺叉車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6. 新版規程提出了司機權限采集器的要求,過渡時期如何管理:
A:自2023年12月1日起,新生產出廠的叉車必須按照新版規程的要求安裝安全監控裝置。檢驗機構實施定期(首次)檢驗時,檢驗項目應當包含安全監控裝置檢查。同時,鼓勵制造單位積極推動產品升級,提前安裝安全監控裝置。
B:對制造日期在2023年12月1日前的叉車,不要求必須安裝安全監控裝置,定期(首次)檢驗可以不包含相應項目。但對安裝有安全監控裝置的上述叉車,定期(首次)檢驗應當包含相應項目。同時,鼓勵使用單位按照新版規程的要求,對在用叉車加裝安全監控裝置,提高使用安全性。
起重機械檢測中心聯合總工程師辦公室(督察部)在全國范圍內展開了一場宣貫活動,旨在推廣TSG81-2022《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規程》(以下簡稱《場(廠)車規程》)的新規。此次會議采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邀請各個地市特檢院線上參與學習和討論,以確保全國范圍內的場車檢驗工作的統一性。
本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全面梳理《場(廠)車規程》的變化內容,并對部分條款進行詳細解答。其中,對于場車檢驗周期變化、受理申請新增要求、場車的“三區”范圍定義、新制造場車出廠配置要求、防爆場車的檢驗細則等方面進行了全面的講解。這些變化內容的詳細解讀,有助于特檢機構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新規的實施要求,從而更好地開展場車檢驗工作。
通過此次宣貫活動,特檢機構不僅能夠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新規的實施要求,還能夠更好地配合《場(廠)車規程》的頒布實施。同時,新的場車機動車輛作業指導書也同步發布,為新規的實施提供了有力的檢驗指導與保障。這些措施將有助于提高場車檢驗的質量和效率,為保障場車的安全運行提供了有力的支持。